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學校招收和培養(yǎng)國際學生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42號)、《福建省政府外國留學生獎學金項目實施辦法(試行)》(閩教合作〔2017〕23號)、《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福建省政府外國留學生獎學金和福建省出國留學獎學金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教〔2012〕12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國際學生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國際學生分為普通國際學生和海外合作辦學項目學生。普通國際學生是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具有中國國籍且在我校接受三年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粕?。海外合作辦學項目學生是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具有中國國籍,實施與海外學校聯(lián)合培養(yǎng)模式的三年全日制學歷教育且在國內(nèi)學習的??粕?/span>
第三條 國際學生獎(助)學金及生活補貼從福建省政府外國留學生獎學金和學校國際教育專項經(jīng)費列支。
第二章 獎(助)學金類別
第四條獎(助)學金類別:
(一)福建省政府外國留學生獎學金;
(二)學校國際學生獎(助)學金;
第三章 申請基本條件
第五條 獎(助)學金申請對象基本條件:
(一)擁有外國國籍,持有外國有效護照,無犯罪記錄,對華友好;
(二)在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注冊入學;
(三)自覚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遵守學院各項規(guī)章制度;誠實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養(yǎng);
(四)身體健康,有較強的學習能力;
第六條 對于有出現(xiàn)下列情況者,不予參評:
(一)違反我國法律法規(guī);
(二)散布對華不友好言論,做出對華不友好行為;
(三)參與非法社團組織活動,非法集會、結社、傳教等;
(四)違反校紀校規(guī);
第四章 福建省政府外國留學生獎學金
第七條 獎學金標準
福建省政府外國留學生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30000元人民幣/人/ 學年,主要用于支付獲得獎學金資格的國際學生的學費、住宿費、教材費、保險費、簽證費、體檢費等(合計9000元人民幣/人/學年),剩余獎學金作為生活補貼分十個月發(fā)放,標準為2100元人民幣/人/月(合計21000元人民幣/人/學年)。
第八條申請條件
(一)滿足第三章基本條件;
(二)須具有高中畢業(yè)以上的學歷,年齡原則不超過30周歲;
(三)獲得HSK 4級及以上證書,學業(yè)成績和表現(xiàn)情況突出者優(yōu)先;
(四)申請人獲得中國政府或其他組織獎勵資助的,不再享受福建省政府外國留學生獎學金;
第九條申請材料
(一)護照復印件;
(二)錄取通知書復印件;
(三)最高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漢語能力證書復印件;
(五)入學考試考核或學年綜合評定材料復印件
第十條 獎學金推薦人數(shù)根據(jù)福建省政府分配我校資金金額確定;
第五章 學校國際學生獎(助)學金
第十一條 獎(助)學金標準
(一)國際學生獎學金標準均為9000元人民幣/人/學年,主要用于支付獲得獎學金資格的國際學生的學費、住宿費、教材費、保險費、簽證費、體檢費等;
(二)給予學校國際學生在華學習期間1000元人民幣/人/月的生活補貼,每年以十個月計;
第十二條 申請條件
(一)滿足第三章基本條件;
(二)一年級新生:入學后即可提出申請;
(三)二、三年級學生:遵守學校紀律,積極參加我校組織的各類學生活動,學習努力,積扱上進,在校表現(xiàn)良好;
第十三條 申請材料
(一)一年級新生:入學時由申請者本人直接向對外交流中心提出申請;
1.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國際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表;
2.學歷證明書;
3.畢業(yè)學校表現(xiàn)證明書;
4.有效期內(nèi)的護照;
5.經(jīng)留學生本國的中國使領館批準的《外國留學人員來華簽證申請表(JW202 )》復印件;
6.健康證明;
7.護照照片;
(二)二、三年級學生:由本人提出申請,就讀專業(yè)所在二級學院簽署推薦意見后報對外交流中心;
1.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普通國際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表;
2.上一學年考試成績、表現(xiàn)評定相關材料;
第六章 評審
第十四條 獲得福建省政府外國留學生獎學金的,不再申請學校國際學生獎(助)學金。
第十五條未獲得福建省政府外國留學生獎學金的國際學生,符合申請條件的均可享受學校國際學生獎(助)學金。
第七章 評審時間和程序
第十六條 評審時間
(一)福建省政府外國留學生獎學金每學年評審ー次,申請時間根據(jù)當年工作安排為準。申請人及申請人所在二級學院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將申請材料報送對外交流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二)學校國際學生獎(助)學金每學年評審ー次,申請時間根據(jù)當年工作安排為準。申請人及申請人所在二級學院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將申請材料報送對外交流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評審程序
(一)學生申請
符合條件的國際學生向所在二級學院提交本辦法規(guī)定的申請材料, 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報送至對外交流中心。
(二)學院評議
國際學生各類獎(助)學金由對外交流中心組織評議工作小組,評議工作小組由對外交流中心及國際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黨政領導、國際學生輔導員、班主任、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成員組成。經(jīng)評議、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由對外交流中心提出推薦名單,報校評審會研究。
(三)學校評審與結果公布
1.由分管國際交流工作的校領導牽頭召開評審會,對外交流中心、教務處、學生工作部(處)及國際學生所在二級學院等相關人員參加,經(jīng)評審提出候選名單,在校公示5個工作日后,按規(guī)定提交學校辦公會議研究。
2.學校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后,公布名單。
第八章 發(fā)放與管理
第十八條 獎(助)學金發(fā)放工作由財務處會同對外交流中心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獲獎國際學生如因故不能堅持學習,需要休學或退學, 應于離校次月起停止發(fā)放獎(助)學金;
第二十條獎(助)學金獲得者未能按照學校規(guī)定時間辦理報到及注冊手續(xù)的,將視為自動放棄獎(助)學金;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對外交流中心和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正式實施。